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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大保小法律规定
作者:Judy发布时间:2023-02-10浏览:454
保大保小没有法律规定。一般来说,胎儿的生命不高于胎儿母亲的生命,医生对产妇有生命保障的义务,如果医生有条件挽救母亲的生命,却选择不挽救,放任母亲死亡,因为胎儿法益低于母亲法益,则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无法主张义务冲突,当然即使发生这种情况,可能也属于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情节轻微。在分娩的过程中,如果有意外情况发生,孕妈自身的本能反应是保护自己,而不是胎儿。在胎儿未出生时,如果孕妈出现了大出血的情况,身体的系统会减少对胎儿血液的供给,从而起到自我保护的作用。紧急医疗事故中由患者本人或者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同胞兄弟姐妹等家属轮次决定是保大人还是保小孩,但通常是保大人为主,何况两人感情好随时可以再孕育孩子。一个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而这种保大人还是孩子的情况都是指胎儿尚未出生的情况,关于出生的认定,我国采用独立呼吸说。因此,胎儿还未出生的时候,不存在对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也就谈不上民事权利,包括一般意义上的生命权以及后面要提到的亲属关系问题。另一方面,产妇则是一个拥有完整民事权利的自然人,因此其生命权是实实在在的,在这种情况下,丈夫如果选择保孩子而放弃救治产妇,事实上从法律的角度有违法甚至犯罪的嫌疑。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之间负有互助义务,有病不给治是典型的违法行为。反之,选择舍弃胎儿,则相对不会存在这样的法律问题。一般来讲,胎儿尚未出生,视为产妇身体的一部分。
从医生的角度来说,也是同样的道理,救产妇比救胎儿在法律上更能够站得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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