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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上户需要什么证件

作者:浮生发布时间:2023-02-24浏览:456


以上海市为例,汽车上户需提供的材料和证件如下: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的副联原件;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需提供其他任一联原件或加盖保险公司印章的复印件;

6、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上签注已纳税信息或按照《车船税法》规定予以免征车船税的的除外);

7、《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领取方式:车管所各分所、各区(县)交警支(大)队机动车管理窗口、公安门户网站下载打印;填表前请仔细阅读申请表背面的填表说明),单位车辆被委托人签字,个人车辆车主签字;

8、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代理人在《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上签字;

9、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10、机动车标准照片二张;

11、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以及出厂或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或者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事故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有效期三十天)。

专用校车还应当提交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有效期三十天);

12、办理警车注册登记需提交《警车号牌审批表》;

13、办理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

扩展资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4、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5、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6、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7、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8、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9、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上海-机动车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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