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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竞业禁止条款的内容都有哪些?

作者:小兔兔发布时间:2023-02-11浏览:460


一、 公司法 竞业禁止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 劳动合同法 》对竞业禁止适用范围、期限以及补偿方式均作出了明确规定,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 劳动合同 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 知识产权 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 保密协议 中与劳动者约定 竞业限制 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 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违约金 。” 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 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二、公司法竞业禁止条款的主体范围 承担法定竞业禁止义务的主体范围过窄。中国现行法定竞业禁止义务的主体: 一是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 二是国有投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 三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四是 合伙企业 的 合伙人 五是个人独资企业委托或者聘任的合伙人。公司法竞业禁止条款保护范围 竞业禁止保护范围偏窄。有关规定都侧重于保护科技成果,重点是保护涉及国家经济建设、科技发展的重要技术秘密,而对于在市场经济中广泛存在并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技术诀窍、经营秘诀、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广义的商业秘密则保护力度明显不够,对侵犯商业秘密的 侵权行为 与违犯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的行为没有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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