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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条件和手续

作者:晨曦发布时间:2023-02-14浏览:457


一、根据《民法典》第1098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对于收养人,《民法典》要求收养人不仅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还增加了“保护”抚养人的能力要求;其次,增加了对收养人要求“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条件。这两点条件的增加,将更有利于对被收养人的保护。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有犯罪行为的人并非一律不得收养,但哪些犯罪属于“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需待下一步相关司法解释出台明确。另外,《民法典》1102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这就意味着,不仅单身男性收养女孩要有四十周岁的年龄差,单身女性收养男孩,也需要有四十周岁以上的年龄差。

二、我国收养制度以“登记”为要件,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也就是说,未办理收养登记前,双方并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收养关系。《民法典》颁布后,对于收养登记还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这一必要条件。收养评估是对收养人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综合评定,需确定科学的指标体系,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可信度。事实上,从2012年民政部已开展收养评估试点工作。评估的内容包括收养人的收养动机、经济状况、婚姻状况、家庭状况、身体健康状况、学历学识、品德品行等,旨在更大限度地保护被收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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