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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的刑期怎么算?

作者:Judy发布时间:2023-03-05浏览:454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法定的程序,采用暂时不关押而在监外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方法:(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监外执行期间的刑期继续计算,也就是说,监外执行的期间计入执行刑期。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三款的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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