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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罐使用年限

作者:Judy发布时间:2023-03-25浏览:469


按照国家标准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规定制造的钢瓶,从出厂之日起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8年后予以强制报废。
(1)超过检验时间的钢瓶不能使用,要及时送检验机构检验,以确认其安全状况。
(2)未经定期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已报废的气瓶,不得使用。
(3)对未经国家质监部门认可的厂商制造的钢瓶、制造标志不符合GB5842、GB15380或《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的钢瓶以及有关政府文件规定不准再用的钢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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