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校长受贿违反哪一条法律
作者:紫南发布时间:2023-02-19浏览:471
中学校长受贿根据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判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扩展资料: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规定:
1、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
2、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的,且在重大生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必须从严掌握。
3、对下列受贿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a、不如实供述罪行的
b、不予退缴赃款赃物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c、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
d、犯有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
e、曾因职务违纪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分的
f、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等特定款物的
g、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的
h、渎职犯罪中徇私舞弊情节或者滥用职权情节恶劣的
i、其他不应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