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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固定窗设置要求

作者:大山发布时间:2023-02-05浏览:458


消防固定窗又称防火窗,根据不同的耐火极限进行分级,大致可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根据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18相关要求:
1.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对于乙类厂房的配电站,如氨压缩机房的配电站,为观察设备、仪表运转情况而需要设观察窗时,允许在配电站的防火墙上设置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并且不能开启的防火窗。
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2.1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3.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4.建筑外墙为难燃性或可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0.4m以上,且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均应为宽度均不小于2.0m的不燃性墙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外墙的耐火极限。
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5.建筑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确需设置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6.设置在防火墙、防火隔墙上的防火窗,应采用不可开启的窗扇或具有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功能。
防火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窗》GB 16809的有关规定。
7.在同一个防火分区内可以采用疏散外门、手动或自动可开启外窗进行排烟补风,并保证补风气流不受阻隔,但是不应将防火门、防火窗作为补风途径。补风口设于储烟仓以下,能形成理想的气流组织;补风口如果设置位置不当的话,会造成对流动烟气的搅动,严重影响烟气导出的有效组织,或由于补风受阻,使排烟气流无法稳定导出,所以必须对补风口的设置严格要求。
8.防火墙不宜设在汽车库、修车库的内转角处。当设在转角处时,内转角处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当防火墙两侧设置固定乙级防火窗时,可不受距离的限制。
7.1 防火窗通用要求
7.1.1 外观质量
防火窗各连接处的连接及零部件安装应牢固、可靠,不得有松动现象;表面应平整、光滑,不应有毛剌、裂纹、压坑及明显的凹凸、孔洞等缺陷;表面涂刷的漆层应厚度均匀,不应有明显的堆漆、漏漆等缺陷。
7.1.2 防火玻璃
7.1.2.1 防火窗上使用的复合防火玻璃的外观质量应符合GB 15763.1-2001表4的规定,单片防火玻璃的外观质量应符合GB 15763.1-2001表5的规定。
7.1.2.2 防火窗上使用的复合防火玻璃的厚度允许偏差应符合GB 15763.1-2001表2的规定,单片防火玻璃的厚度允许偏差应符合GB 15763.1-2001表3的规定。
7.1.4 抗风压性能
采用定级检测压力差为抗风压性能分级指标。防火窗的抗风压性能不应低于GB/T 7106-2002表1规定的4级。
7.1.5气密性能
采用单位面积空气渗透量作为气密性能分级指标。防火窗的气密性能不应低于GB/T 7107-2002表1规定的3级。
7.1.6 耐火性能
防火窗的耐火性能应符合表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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