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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业主可拒绝收房,业主拒绝收房的条件是什么

作者:晨曦发布时间:2023-03-10浏览:456


只要卖方交付的房屋符合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一般为规划验收和消防验收),业主不应拒绝收房。业主也不能简单的以质量瑕疵为由,拒绝收房,否则视为卖方已经交付。但如果存在下面10种情形,可拒绝收房:1、不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的;2、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3、不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的;4、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3个月交房的;5、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6、开发商经批准改变商品房规划设计未经买家认可的;7、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房屋面积实测数据的;8、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9、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10、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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