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十恶不赦”中的首恶是谁?
作者:山水闲人发布时间:2023-03-05浏览:462
十恶是中国古代法律对十种重大犯罪的总称。中国古代对重大犯罪的法律判定从秦汉起便逐渐形成,及至《北齐律》正式明确了“重罪十条”,隋朝《开皇律》又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发展为“十恶之条”列入律典,其后历代均相继沿用。
而所谓“十恶”,原本并非中国古代的专门法律术语,而是佛教术语。
学者周开平认为《开皇律》借用了这个概念并赋与其全新的法律内涵,体现了当时佛教对中国文化的影响。[1]而今十恶在中文中已经具有了宗教上和法律上的双重含义。内容谋反:指用各种手段图谋推翻王朝的统治,夺取皇位的活动,被视为最大的犯罪,列十恶之首。谋大逆:指图谋毁坏皇帝的家庙、祖墓及宫殿。
谋叛:指图谋背叛国家。这与首恶的“谋反”有明显的不同,谋叛是叛逃到其它敌对国家。恶逆:家庭内部或一定亲属间卑幼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母、兄姊、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父母。
不道:犯罪者手段残忍。杀不应该处死因的三人以上以及肢解人体。大不敬:侵犯皇帝尊严的行为,包括企图盗窃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伪造御用药品以及误犯食禁。
不孝:对直系尊亲属有忤逆言行。这里是指咒骂、控告以及不赡养自己的祖父母、父母。祖、父辈死后亡匿不举哀,丧期嫁娶作乐。
不睦:亲族内部互相侵犯,不相和睦,包括殴打、控告丈夫和大功以上的尊长以及小功尊属。不义:违反正常道义的行为。这里是指殴打、杀死长官(一般指州县长官),丈夫死后不举哀并作乐改嫁等。内乱:亲族内部紊乱人伦的行为,例如与祖父、父亲的外家通奸。
十恶不赦在《开皇律》中,贵族、官员在法律上享有特权。凡是是在八议范围内的人或七品以上官吏犯罪,都可以减罪一等。九品以上官吏犯罪,可以用钱来赎罪。但十恶是不包括在这些之内,因此有“十恶不赦”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