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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办理条件

作者:紫南发布时间:2022-06-16浏览:475


  居住证是中国一些发达城市借鉴发达国家“绿卡”制度进行的尝试,为中国制定技术移民办法,最终形成中国国家“绿卡”制度积累了经验。持有居住证者,可享受当地居民的待遇。

     

     2014年1月,北京市出台规定,居住证制度将替代暂住证。同年12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居住证。

      申领条件:在广州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来穗流动人口,可以依规定在居住地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领有效期限统一为一年的居住证。

      需提交材料:①本人居民身份证。②本人居住证相片回执及相片,或者工作人员通过居民身份证读取芯片相片信息。③居住登记回执(在旅馆业住宿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除外)。④提交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之一。证明材料须准确表述居住证申办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在穗居住地址,以及在穗居住(或就业、就读)半年以上等方面的情况。

    对首次公民免收取证件工本费,对公民因遗失、损坏而补领、换领居住证的,按规定收取证件工本费20元。对符合条件,并提供真实有效证明材料的来穗流动人口,发放《广东省居住证领取凭证》。

     证件期限和签注:居住证有效期限统一为一年。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证有效期满之日前1个月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和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之一,到居住地的镇、街道(或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

  从“暂住证”到“居住证”,一字之差体现出城市管理的重大进步。由简单的准入登记,到主动的服务流动人口。将流动人口纳入实有人口属地管理后,将增加居住证社会服务与社会保障两大功能,从而使流动人口在劳动就业、医疗保险、子女教育、租赁房屋、购车购房等方面享有必要的待遇,从中折射出的,由重管理向重服务的转变。

      同时“居住证”一定意义上是对“暂住证”替代,深圳的“居住证”分为两个内容:一为“临时居住证”,二为“居住证”。他们分别对应的是一定的经济层级的外来人口,所以“居住证”内含一定的当地的政策导引作用。

       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的暂住证制度,作为中国计划经济的产物,它一出生就带有歧视性色彩,限制了农民工等流动人口在诸如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权利,暂住证管理的不良后果日益显现。长期以来,取消、废止暂住证的呼声一直不断。中国一些地方开始先行先试,把居住证取代暂住证作为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的过渡性手段,暂住证开始在中国一些城市退出历史舞台,开始步入“居住证时代”。

  居住证制度仍然只是过渡阶段的权宜之举,因为它所标志的,仍然是城市户籍人口以及外来人口这两大“阵营”,解决外来人口问题的根本出路则在于彻底的户籍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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