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建筑设计规范》(4)
作者:紫南发布时间:2023-02-26浏览:458
一个建筑空间包含不同使用功能的区域时,存储区的喷淋保护区域应至少向存货区边缘外延伸4.5m,或者延伸到墙边。当两个相邻的存储区防火危险等级不相同时,按较高危险等级设计的喷淋区域向低危险等级区域延伸4.5m)。
15.6.3物流建筑的存储区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保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应采用湿式系统;
2在障碍物上或下安装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时,水力计算包含的喷头总数不宜超过14只。
说明:本条对物流建筑存储区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作出规定:
1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是由美国公司研发生产的,仅适用于温式喷水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因此,在北方寒冷地区非采暖库房该系统的使用受到了限制。近年,美国针对上述寒冷地区非供暖库房,在早期抑制灭火系统基础上研发了一套系统,称为冷冻库灭火系统(VanquishFireSprinklerSystem),并已在工程中应用。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第4.2.6条的条文说明中,提出可采用干式系统或预作用系统。对此,为保证系统的效果,建议采用冷冻库灭火系统。
2现有规范中,只提到按12只喷头计算,对有障碍物的情况没有规定,本条针对这种情况作了补充。喷头总数最多为14只,是参照美国FMGlobal标准FMDS0809规定的。
15.6.4储存或装卸可燃物品的货棚棚顶下应安装喷头;宽度超过1.2m的室外挑檐下,当堆放货物时应设置喷头;当仅供货物装卸等作业使用时可不设置喷头。喷头宜选用快速响应喷头。屋顶下设置的喷头应避开屋顶排烟窗。
15.6.5大型及以下规模等级的物流建筑群可共用一套消防泵房、消防水池等设施,且消防系统应按最不利点设计。
15.6.6物流建筑内设置的室内消火栓箱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15.6.7危险品库的消防措施,应根据储存危险品的种类及存放形式确定。
说明:由于危险品种类繁多,应根据其货物性质,除采用常规消火栓系统和配置灭火器具外,分别采用雨淋系统、泡沫喷淋系统、自动干粉灭火系统和气体消防系统等措施。航空货运站的危险品,外包装要求严格,消防措施可根据外包装材料、物品类别等情况综合确定。
15.7排烟
15.7.1下列物流建筑和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旷的丙类作业区,建筑面积大于300㎡的丙类作业区的地上房间;
2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丙类存储型物流建筑;
3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丁类作业型物流建筑。
说明: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对厂房、仓库设置排烟设施的规定制定。此条规定不包括冷库。
15.7.2物流建筑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当用自然排烟时,可开启外窗的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自动开启方式时,作业区、存储区的排烟面积应分别不小于排烟区建筑面积的2%、4%;
2采用于动开启方式时,作业区、存储区的排烟面积应分别不小于排烟区建筑面积的3%、6%;
3仓库采用设置在顶部的易熔采光带(窗)进行自然排烟时,采光带(窗)应采用可熔材料制作,采光带(窗)的面积应达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可开启外窗面积的2.5倍。
说明:自然排烟方式可采用可开启高侧窗、设置在顶部的固定采光带(窗)、自动排烟窗、屋面通风器或气楼等。厂房、仓库的排烟窗采用于动开启方式时,考虑到打开的角度不同或无法将全部窗同时打开等原因,故要求增大排烟窗的面积。
仓库堆放物资多,发生火灾后温度高,需要的排烟面积应增大,当仓库采用易熔采光带(窗)进行自然排烟时,采光带(窗)的面积应达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可开启外窗面积的2.5倍。可熔材料系指在高温条件下(一般大于80°C)自行熔化并不产生溶滴的可燃材料。
15.7.3当物流建筑室内净高度超过6m时,建筑室内净高度每增加lm,排烟面积可减少5%,但不应小于排烟区建筑面积的1%,且存储区的排烟面积不应小于存储区建筑面积的1.5%。
说明:室内净高大于6m时,该空间具有一定的储烟能力,可减小排烟面积,但不得小于排烟区建筑面积的1%。
15.7.4当采用高侧窗自然排烟时,应采用下悬外开的开启方式,且应沿建筑物的两条对边均匀设置。当存储型物流建筑采用固定采光带时,应在屋面均匀设置,且每400㎡的建筑面积应设置一组。
15.7.5当物流建筑净高大于6m时,可不划分防烟分区,且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可不大于40m。
说明: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适当放宽,主要考虑净空较高的物流建筑蓄烟时间较长,且一般都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同时内部员工疏散时间较短。在屋面减少排烟口的设置,可以减少屋面漏雨点。
15.7.6每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面积不大于500旷的物流建筑房间,其排烟量可按60m³/(h•㎡)计算,或设置不小于室内面积2%的排烟窗;
2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时的物流建筑房间,其排烟量可按6次/h换气计算且不应小于30000m³/h,或设置不小于室内面积2%的排烟窗。
15.7.7当物流建筑室内净高大于12m,采用自然排烟时,宜设置自动排烟窗。自动排烟窗应设现场开启装置。
15.7.8消防排烟补风宜采用外墙大门和进风百叶窗自然进风方式,自动控制的大门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当自然进风无法保证时,应采取机械补风。机械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15.7.9防烟分区可采用挡烟垂壁分隔,其高度应由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500mm。活动挡烟垂壁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
15.8火灾探测与报警
15.8.1下列物流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1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丙类存储型建筑;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丙类作业型建筑;
3存储贵重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
4物流建筑内的搬运车辆充电间(区)。
15.8.2搬运车辆充电间(区)应设置氢气探测器。
说明:在搬运车辆充电间(区)充电的蓄电池为铅酸蓄电池、镇铺蓄电池和其他碱性蓄电池,在充电或过充时会释放少量氢气,氢气聚集会引起爆炸,故本条规定充电间(区)应设置氢气探测器,其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相关规定。
15.8.3物流建筑高度大于12m的室内空间、低温场所及需要进行火灾早期探测的场所,宜设置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在货架内部的垂直方向上,每隔12m应至少设一层采样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