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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什么

作者:紫南发布时间:2023-02-10浏览:456


一、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什么 劳动部《违反和 解除劳动合同 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 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 工资 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 解除合同 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明确规定,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加班 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3条第 2项明确规定,补贴包括生活补贴和 住房补贴 。 二、经济补偿金与失业救济金是否可以同时领取? 劳动合同 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 失业保险 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 三、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问题 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另外,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 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通过上文的分析讲解,相信大家此时已经比较清楚一般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是怎样的吧。由于每个劳动者在单位实际的工作年限不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不一样,这些都是会这导致最后能够拿到手的经济补偿金数额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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