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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开电影院,谁知道流程

作者:晨曦发布时间:2023-02-23浏览:455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审批项目编号:法定实施主体:市文化局行政许可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数量限制:无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60个工作日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三)申请方式:现场申请、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四)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章程; 4.单位机构设置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证明; 5.确定的业务范围;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二)岗位及职责: 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并制发相关文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并制发相关文书; 3.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二)审查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三)审查岗位: 文化市场处审查人员(承办人、负责人) (四)岗位职责: 按照审核标准对受理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应与受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与受理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四、决定 (一)审定标准: 同审核标准 (二)岗位及职责: 审定人员(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三)结论及送达: 对审定通过的,审核人员应制作有关文书,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并转受理人员。 受理人员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通知申办人领取审批文书。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送达时限:自审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离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的,应当到电影行政部门办理相审批手续。 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发行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市文化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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