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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节假日放假安排时间表

作者:小兔兔发布时间:2023-03-02浏览:458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2013年节假日放假安排时间如下:一、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调休,共3天。二、春节:2月9日至15日放假调休,共7天。

三、清明节:4月4日至6日放假调休,共3天。

四、劳动节:4月29日至5月1日放假调休,共3天。五、端午节:6月10日至12日放假调休,共3天。六、中秋节:9月19日至21日放假调休,共3天。七、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

扩展资料:《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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