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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的成立条件是怎样的

作者:大山发布时间:2023-02-27浏览:464


一、贷款诈骗罪的成立条件 贷款诈骗罪是以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 抵押 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认定贷款诈骗罪的成立条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有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非法据为己有的目的。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如果行为人为了解决生产经营资金短缺的急需,在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过程中,说了假话,使用了欺骗手段,但以后还要想方设法归还贷款,其目的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贷款的,不构成本罪。 2、行为人必须有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行为。 3、诈骗贷款要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二、贷款诈骗罪如何处罚 我国 刑法 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1、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其中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其他严重情节,则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行贿 ,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2、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前者即数额特别巨大,是指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后者即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2)携带贷款逃跑的 (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通过上文的介绍,大家应该知道在构成贷款诈骗罪的情况下是如何对行为进行处罚的吧。此时结合不同的犯罪数额、情节,就会在不同的量刑幅度内进行判刑。当然还是要做到罪刑相适应原则,这样做出的判决处罚才会是公平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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