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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寻衅滋事法律责任有哪些法律条文

作者:Judy发布时间:2023-02-26浏览:466


一、酒后 寻衅滋事 法律责任 我国法律中没有酒后滋事的规定,如果在酒后有拦截追逐或斗殴行为的应该是寻衅滋事,应受到 治安管理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1、《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2、《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罚金 。 二、本条将 寻衅滋事罪 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⑴只要是针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即使没有接触人的身体的,也属于殴打。例如,向他人身体挥舞棍棒但没有接触到他人身体的,成立殴打。 ⑵在中国,殴打行为不是伤害罪的未遂犯,所以,殴打不以具有造成伤害结果的危险性为前提。换言之,倘若某种行为只能造成他人身体痛苦,但不可能造成伤害,也属于殴打。 ⑶如果行为人针对物行使有形力,因而对人的身体以强烈的物理影响的,由于不是针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不宜认定为殴打。 ⑷使用有形的方法不等于行使有形力。例如,使他人饮食不卫生食品后胃痛的,虽然是有形的方法,但不应评价为殴打。 ⑸由于寻衅滋事罪具有补充性质,所以,殴打不以造成伤害(轻伤以上)为前提。但是,一方面,造成了伤害结果的伤害行为,无疑符合殴打行为的要件另一方面,如前所述,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重于故意轻伤的法定刑。所以,殴打行为造成 轻伤害 结果的,也可能被认定为随意殴打类型的寻衅滋事罪。 ⑹基于同样的理由,殴打不以聚众为前提,更不以符合 聚众斗殴罪 的构成要件为前提。但是,随意聚众斗殴的行为,通常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在我国相关的酒后寻衅滋事的犯罪者,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造成他人伤害或对社会安全造成影响的。我国法律规定对这类人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维护我国的社会治安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社会的相关社会发展和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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