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壳牌润滑油防伪查询(真假壳牌润滑油)

作者:残颜发布时间:2023-02-24浏览:516


“当极端温度给你的引擎带来挑战,当地心引力拖慢你的速度,当你经受几小时的颠簸,你需要一款值得信赖的润滑油……”润滑油通过降低摩擦,减少磨损,为引擎提供清洁和保护,从而延长汽车的使用寿命。

目前,该案还在上诉期内。

案情简介

壳牌标志

壳牌产品

原告一壳牌国际公司是世界领先的石油和能源公司,负责申请、注册、持有和管理壳牌集团的所有商标。原告二壳牌中国公司于1996年成立于北京,负责壳牌集团在中国地区的业务,原告一授权原告二使用“壳牌”相关商标。

二原告主张:原告在第4类“润滑油、润滑剂”商品上拥有“壳牌”、“SHELL”、“喜力”、“HELIX”等商标,在“润滑油、润滑剂”产品上享有较高知名度,也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

被告一北壳公司、被告二剑驰公司、被告三安耐驰公司、被告四王某、被告五宋某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共同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润滑油产品。

法律分析

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进行了第四次修订,于2019年11月1日施行。针对新旧法律适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持续到该决定施行后的行为的,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的规定。”

本案被告四王某与被告五宋某为夫妻关系,二人出资成立了被告三安耐驰公司,分别任法定代表人和监事。同时,被告四王某为被告一北壳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二剑驰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被告五宋某为被告一北壳公司占股90%的股东。

此外,被告三安耐驰公司、被告五宋某提供账户用以收取货款,被告三注册与原告商标近似的商标并许可其他被告使用等行为,构成帮助生产、销售被诉侵犯商标专用权润滑油商品的行为,故被告三、四、五应当与被告一、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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