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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假释法

作者:紫南发布时间:2023-02-23浏览:455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刑法》第81条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假释可以不受执行刑期的限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可以适用假释的“特殊情况”应包括如下情形:

(1)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突出的立功表现

(2)罪犯已经基本丧失活动能力,并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会再危害社会

(3)罪犯有专门技能,有关单位急需使用

(4)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难,需本人照顾,请求假释的,在司法实践中,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证明。但对犯罪集团的首犯、惯犯和罪行特别严重的罪犯除外

(5)对犯罪时未成年,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6)为了政治斗争的需要,对某些具有外国国籍或不属于大陆籍的罪犯而适用假释

(7)其他特殊情况。

(四)不能适用假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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