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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担保不包括

作者:晨曦发布时间:2022-05-25浏览:479


  非典型担保抵不包括: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属于典型担保。非典型担保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以特定物为担保标的、用以保障特定债权实现的法律制度。民法上的担保,依其是否为民法典所明文规定为标准,可以分为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近现代各国民法所规定的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属于典型担保。非典型担保,是社会交易上自发产生,尔后逐渐被利用,立法未规定其为判例学说所承认的担保。主要包括让与担保和所有权保留。

  就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均为债权的担保方式而言,二者并无差异。但就制度构造与实行方式来看,二者则有相当大的差异。正是这种差异,使非典型担保具有典型担保所不可替代的作用。

  从制度构造上看,典型担保,是以标的物设定具有担保作用的定限物权为其构造形态的担保,所以,典型担保中的担保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仅是“限定”性的权利,而标的物的所有权仍保留在设定人之手。而非典型担保,则是将标的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移转给担保权人,供债权的担保。由于标的物的所有权或权利本身已被移转给担保权人,所以担保权人所支配者为标的物的全部权利。故非典型担保又被称为权利移转型担保。

  就担保权实现的方式而言,所有权保留与让与担保,因标的物的权利已在外形上归担保权人(债权人)享有,所以担保权的实行既简单又便捷,不必践行像实行抵押权和质权时需要的那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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