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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购销合同实施办法

作者:残颜发布时间:2023-02-05浏览:45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茶叶购销合同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协调产、供、销之间的关系,搞活经济,安排好茶叶市场,促进茶叶商品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务院[1984]15号文件发布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茶叶购销合同是实现茶叶商业企业 (包括加工)之间, 商业企业与茶叶生产单位、茶叶生产者之间购销活动中相互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手段。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农村乡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之间签订的茶叶购销合同,个体经营户、农村社员、重点户、专业户同法人之间签订的茶叶购销合同,也应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 订立茶叶购销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第五条 茶叶购销合同要以书面形式签订,(附茶叶购销合同格式)。签订合同必须遵守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购销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供需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第六条 茶叶购销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供需双方的单位名称、住址、代表人姓名以及开户银行和帐号;
二、 茶叶的数量、茶类、品种、等级比例;
三、 茶叶质量;
四、 茶叶包装要求;
五、 茶叶价格;
六、 茶叶交(提)货地点、日期及日期的计算;
七、 茶叶交(提)货方式;
八、 茶叶货款结算的方式;
九、 茶叶的验收;
十、 违约责任;
十一、 供需双方协商同意的其它条款。第七条 毛茶购销和内销茶调拨交接验收办法。
一、 产品标准:
(一) 品质标准:属部颁标准按部颁标准执行,属地区标准,按地区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花茶配花量按商业部原规定执行。
茶叶质量标准确定后,需要封存样品的,由供需双方共同封存,妥善保管,作为验收的依据。
(二) 水分标准:红毛茶、绿毛茶、黄大茶、乌龙茶、青毛茶、黑毛茶、老青茶、南边茶水分标准按(78)供销畜字第498号《关于印发茶叶收购标准样改革方案的通知》执行 , 其中屯婺遂舒杭温平七套初制炒青绿茶水分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GH016—84执行;各类正品绿茶、红茶、乌龙茶、花茶坯、花茶、茶芯、茶片按(83)商茶茶字第11号“关于印发内销茶叶计划调拨合同和交接验收试行办法”两项规定的通知办理;紧压茶各成品水分按商业部(73)商土字第18号转发“紧压茶原料和成品品质规格试行办法”的通知办理。六级以上的各类成品茶(包括花茶坯)16—18孔以下碎末茶不得超过标准含量。
(三) 包装规格。包装必须保质、保固。各类毛茶短距离运输,用布袋包装,远距离用麻袋内衬塑料袋包装(名茶除外)。成品红茶、绿茶、花茶、乌龙茶用箱装,其中花茶内衬牛皮纸铝箔;碎、片、末茶副产品,可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塑料麻袋包装。
包装材料的供应由供需双方商定。
二、 茶叶验收。
(一) 供方对调出的茶叶严格按样交货,并在产品卫生、官堆匀度、单位净重等方面对调入方负责。每批唛调出要附上调出品质审评单(见附表一),货、单同行。供方对调出的每批唛茶叶要留样备查。
(二) 调入验收。需方对调入的茶,比照规定的标准样对各项品质、检验项目分别进行审评和检验。验收应以到达调入方的大帮样为依据。各类毛茶杆样可按各地历史习惯抽样取样品,各类成品茶按到货数量,抽出规定件数(见附表二),逐件开包抽取样品。如小包装茶可由各箱内不同部位抽取。
(三) 品质审评项目。对照规定的标准样,审评外形、内质各项因子。外形分形状(条索)、 嫩度(包括色泽)、 整碎和净度四项;内质分香气、滋味、水色和叶底嫩匀度四项。
(四) 定等与降级。毛茶一般应按“内质外形并重、干湿兼看,分别定等,综合平均,如有半等者,按半等计价”的评茶计价办法办理。成品茶,凡在二项因子稍高另二项因子稍低或一项因子高另一项因子低的范围内可以互相冲抵(大于上述范围的不能冲抵)。冲抵后仍有二项因子稍低或一项因子低的开始降级。花茶香气不正或过低的应作降级处理。降级幅度一般为四分之一级至一个级,严重的不受此限。如有烟、焦、霉、馊及其它异味(除应有风格的品种外), 根据不同程度分别
作降价百分之五至三十处理, 严重者应拒收。水分超过标准者,应查明原因,如
属供方责任,应相应扣除价格和必要的复火费用,影响质量者,按降级处理。
(五) 验收期限。需方应在货到后十五天内办理验收手续,签回拨运单收据联和验收意见。验收等级与原等级标准有出入时,供方接到需方的通知后,进行复评复检,如有不同意见,应在接到通知后的十天内提出复评意见,通知需方协商解决。三、 茶叶价格(包括购、调、销价格)。计划内的茶叶,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签订。国家允许议购议销的茶叶,由供需双方协商议定。
执行国家主管部门订价的茶叶,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如遇国家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执行议购议销价格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四、 茶叶交(提)货方式。一般有送货、提货、代运等方式。采用何种方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实行送货的,供方应根据合同规定按时送往接收点。实行提货的,供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通知需方提货。实行代运的,供方应按需方的要求,选择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向运输部门提报运输计划,办理托运手续;如需押运应由供需双方协商派人押运。
五、 茶叶交(提)货日期的计算。实行送货和代运的,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实行提货的,以供方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
六、 货款结算的方式。可采用托收承付结算的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或供需双方协商的其它结算方式。结算货款时,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需方不得为其它单位代扣款项。七、 质量仲裁检验。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意见不一致,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可将样品和意见报送双方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如仍不能解决,属地区内的报同级标准局、属跨地区的报上级标准局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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