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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立案标准

作者:晨曦发布时间:2023-03-01浏览:45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抢夺公私财物,未经行政处罚处理,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夺数额累计计算。

抢夺罪是数额犯,刑法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即构成犯罪,可以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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