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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作者:Judy发布时间:2022-06-16浏览:475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经常听说,尤其是我们在签合同的时候,如果一方违约或过失,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责任。那么,到底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什么又是违约责任呢?二者有什么区别呢?一起来看看吧!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发生时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2、性质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而违约责任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等。

  3、赔偿范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求回复到先前的状态;而违约责任则赔偿当事人的期待利益损失,目的在于达到犹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状态。

  4、具体的责任形式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表现为单一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则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等。

  5、损害赔偿的限度不同:基于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损失赔偿原则上不能超过违违反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所可能造成的损失,在缔约上过失责任中则不存在这样的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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